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通知公告 >> 正文

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2-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主动适应社会需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同时满足学生个性、志趣和特长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尊重学生意愿,遵循教育公平,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接受学校纪委机关及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招就处、纪委机关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具体方案、审批转专业计划及考核方案、审核转专业学生名单等。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计划、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转出学生的申请资格、组织对拟转入学生的考核录取及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第一学期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在本年级同批次招生专业范围内选择拟转入专业,可跨学科大类。艺术类专业学生只允许在本学科类所属专业间互转。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转入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各专业的测试《高等数学》和《大学英语》,转入文学、法学、艺术学各专业的测试《大学语文(写作)》和《大学英语》,各科考试大纲提前网上公布。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2.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对口单招学生、现代职教体系试点专业学生、专转本学生等;

3.就读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

4.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5.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6.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7.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八条 工作程序

1.转专业转入计划公布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师资、教学条件以及专业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转专业计划,总计划数应不低于一年级学生总数的10%。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在教务网公布。

2.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报名,提交转专业申请。学院按转专业条件对拟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公示。

3.转专业考核及录取

审核通过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的组织严格按照学校考试工作规程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学校将转专业学生考核成绩及相关材料按转入专业转至归口学院,各转入学院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教务处。拟转专业名单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由教务处公示录取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或专业有特长,转入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经转出学院初审、转入学院考核后,将拟接收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初审,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转专业结果由教务处公示。本类转专业在学期初办理,原则上须降级转专业。

因患病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原始病历和诊断书。

第十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可根据创业的需要,可提出转入相关专业申请。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同时提交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转出学院进行资格初审、转入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转专业结果由教务处公示。

第十一条 因原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入学资格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学籍异动学生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编入年级根据学生学分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入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转入新专业允许试听两周,试听期内如不适应新专业学习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逾期则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将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籍管理,转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0年9月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淮工院〔2015〕4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